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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男子申请澳洲签证失败

  一名福州男子由澳洲的兄长申请最后家人移民签证,被移民官怀疑假离婚,而申请被拒,而移民上诉审裁处又认为以买位方式取得年迈父母移民签证的申请人父亲,真正的居住国为中国,故不能成为最后的亲人,判上诉失败。

  案中的申请人S君,1970年中国出生,2008年2月申请最后亲人“115”移民签证,附属申请人为其儿子,填报已在2006年与妻子离婚。移民官在2009年3月摸到S君在福州的住所,进行突击家访,发现屋外有女装高跟鞋,儿子睡房内的杯柜内有几对女装鞋,并且有一张女子的信用卡,持卡人为S君的“已离婚妻子”。

  移民官在衣柜内发现女装衣服,露台有女装的毛衣在晾干。并且在浴室内发现三包卫生棉,每包有十块,又有面霜和润肤膏。同住一名姓C的十岁男童向移民官表示,高跟鞋是S君的妻子的,刚出门上班。小童的父母在70公里外做生意,小童寄居在上址。移民官因此怀疑S君是“假离婚”,与离婚的妻子同居,故不符合最后亲人的资格,因为妻子的家人全部在中国,遂于2009年4月决定不批准申请。S君在澳洲的兄长在当年6月向移民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

  按上诉的情述,S君解释是一场误会,女装衣服和卫生棉等属C姓小童的母亲所有,在突击前一两天来探儿子,留宿一晚才离开,没有带走。但审裁处认为留宿一晚毋须带这么多卫生棉。

  审裁处又认为C小童的口供较可靠,俗语有云“童言无欺”。

  至于面霜和润肤膏,S君解释,指是移民官突击前两个月父亲由澳洲带回来的,没有男女使用的分别。

  据S君的兄长解释,由于申请旅游签证越来越困难,所以在2004年以买位方式申请“143签证”,将父亲移民来澳洲。之后时有返回中国,帮S君看管儿子,令身为技工的S君可以当夜班。但审裁处翻查纪录,发现S君的父亲在突击前的五年,只有一年留在澳洲,其余全部时间居住在中国。

  审裁处第二个要考虑的要点为S君父亲通常居住那国,照案例,S君父亲的经常居住地是中国。所以S君并非余下唯一的亲人留在中国。故判维持移民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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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c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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