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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Y留学 美国大学4.15协议及签署学校

  对于2010留学美国的学生,手上应该拿到了多个Offer,正在纠结取舍中,在这里,留学e网提醒DIY留学生们,要及时作出选择,不要错过最后的决定时间,延误美国留学。本文主要介绍美国研究生院的4.15协议、

  4.15协议是在1999年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正式实施的,它是由多数美国大学联合制定,并用于约束某个申请人同时接受多个学校录取但在开学前很短的时间内才通知其中的一些学校无法按时就读情况的协约。毫无疑问,申请人的这种作法会大大地影响学校的正常招生与教学秩序,并损害本国后来申请者的形象。

  4.15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申请者可以在已被录取的学校中任意选择,或干脆不对学校的录取通知做出最后的答复,在这期间申请者任何的接受学校录取的承诺或保持的缄默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明确答复接受何所大学的录取的时间应当不超过4月15日,并应当尽可能早的通知各个学校自己的决定、留足时间将已经收到但决定拒绝的学校的各类录取资料在4月15日之前寄回(当然,材料可能不一定必要在4月15日之前到达被拒学校,但电子邮件通知一定在事先进行)。如果在这之后反悔,受损害的学校有权请求所有签署该协议的其它大学拒绝该生,从而将破坏协议的申请人排除在协议缔结的学校联盟之外。

  4.15协议原文如下:

  Resolution Regarding Graduate Scholars, Fellows, Trainees, and Assistants Acceptance of an offer

  of financial support (such as a graduate scholarship, fellowship, traineeship, or assistantship) for the next academic year by a prospective or enrolled graduate student completes an agreement that both student and graduate school expect to honor. In that context, the conditions affecting such offers and their acceptance must be defined carefully and understood by all parties. Students are under no obligation to respond to offers of financial support prior to April 15; earlier deadlines for acceptance of such offers violate the intent of this Resolution. In those instances in which a student accepts an offer before April 15, and subsequently desires to withdraw that acceptance, the student may submit in writing a resignation of the appointment at any time through April 15. However, an acceptance given or left in force after April 15 commits the student not to accept another offer without first obtaining a written release from the institution to which a commitment has been made. Similarly, an offer by an institution after April 15 is conditional on presentation by the student of the written release from any previously accepted offer. It is further agreed by the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 subscribing to the above Resolution that a copy of this Resolution should accompany every scholarship, fellowship, traineeship, and assistantship offer.

  应该说4.15协议的实施对学校与申请人双方都是有利的,对学校而言避免了因被录取人突然反悔造成的混乱,对多数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更加平等的竞争及比以前更大的录取机会,因为只有在学校明确获悉被录取者的拒绝答复后才会将该入学机会提供给下一个合格的申请者。

  4.15不是说你可以在4月15日前反悔,而是让你在4月15日前有自由选择。4月15日是你选择的截止日期(当然4月15日后的OFFER是另一回事),不答复视为放弃offer。如果你签了字,甚至EMAIL答应都是承诺,是有效力的。如果人家认真起来,绝对是他有理。签证官知道的话,肯定拒签。即使当时没有拒签,事后查出来,也会被学校开除,然后遣返回国,后果非常严重。所以,如果定不下来究竟去那个学校,最好拖到4月15日之后再答复。

  当然,很有可能到了4月15日还有学校没有给你答复,于是被迫答应了一个offer,但是4月15日后来了一个好的offer,这时你可能很想反悔去好一点的学校,那一定要先和答应的大学商量,得到大学的谅解和同意后才可以再去答应另一个的学校的。这就要看人家大学的态度,如果大学放你一马,说反悔就算了,那就什么事都没有,放心的去另一个学校;但是如果他们不答应的话,你就不能反悔,坚持反悔会导致他们通知所有4.15协议里的学校,这些学校都会拒绝你入学。所以,反悔关键是看该大学对你反悔的态度,也许因为你的态度较好或说辞感人,人家就放你了。

  实际上,很多学校的教授还是很nice的,他们对于这种情况也比较熟悉,知道你选择一个好的学校对于你将来的人生发展的影响有多么大。只要你言辞合情合理,一般他们都能理解,不会故意刁难你的。

  4.15协议的官方网站是:www.cgsnet.org。强调一下,到4月15日不答复offer视为放弃,实在是要等几天再答复,要先和对方学校联系,征得对方学校同意才行。另外,4.15协议对admission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奖学金,不是必须在4.15前答复的,学校会给你一个要求答复的deadline,在那之前答复就行。如果没有deadline,你可以耐心的等等看看有没有其它的offer,而不用急于答复。以上协议仅适用与美国加入协议的大学,不在其中的不受约束。也就是说,如果你同时答应几个不同国家的offer是没有什么必然的惩罚措施的。但是,请记住这是一个人信用的体现,你既然答应了大学的offer却又因为主观因素反悔,会使大学对我们以后的申请者,比如师弟师妹,乃至所有的中国申请者产生不良印象,尽量不要为了个人私欲做这种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