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National Code is at the heart of ensuring that international students in Australia get the education they desire. The industry has done an excellent job in delivering high quality education to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nd the revised National Code will build on what industry has already done i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students and providing rewarding and enjoyable educational experiences for them.” — Julie Bishop
2007 年7 月1 日,由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英文简称:DEST)负责执行的《2007年招收海外学生的教育与培训机构及注册审批机构的国际行业规范》,简称《2007 国家规范》(英文简称:National Code 2007)开始实施。新颁布的《2007国家规范》由四部分组成,其中包括框架、政府角色和责任、CRICOS(联邦政府招收海外学生院校及课程注册登记)注册和已注册的教育机构的标准。新修订的《国家规范》为留澳的国际学生提供更多的保障,更为清晰的指导并具更大的灵活性。
《2007 国家规范》将使学生在以下方面受益:
·学生须与其就读的教育或培训机构签订一份包含退款政策条款等内容在内的书面协议;
·学生申诉、投诉的程序机制得到强化;
·更灵活的学习安排和学习方式;
·也导致了澳大利亚移民条例中对相关条款的作出相应调整。
移民条例中学生签证的相关变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18周岁以下学生所需的社会福利安排
根据最新《2007 国家规范》和《移民条例》所规定的调整内容,澳大利亚教育机构需为18周岁以下的学生确定经校方批准的福利安排期限。最短福利安排期限为学生的录取确认书(CoE)上载明的学习时间再加7天。
“住宿和福利安排确认信”(CAAW)须注明该福利安排期限,教育机构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份已签署的CAAW信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该信件应随学生签证申请一同提交。
经修正的学生签证8532条款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福利安排由校方批准的学生不得在福利安排期限开始前进入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本土递交签证申请的学生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时提供相应福利安排的证明。
2.学生转学
从2007 年7 月1 日起,教育机构将负责学生在主课开始后六个月内转学要求的评定。在此情况下,学生签证8026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学生签证持有人如需在主课开始后的头12个月内转学,无需再提交转学申请。然而,对于想在任何时候跨教育类别转学的学生而言,仍需提交新的学生签证申请表(157A表格)。
一旦某学生被举报未达到令校方满意的出勤率及课程进度, 该学生即违反了8202修正条款,移民与公民事务部将有权取消其学生签证,除非该学生能够证明该违规情况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编辑:洛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