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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荷兰医疗保险条例中的“no-claimregeling”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规定性自付费”(het verplichte eigen risico),每年150欧元。
“规定性自付费”是被保险人需要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每年最高为150欧元,付给所投保的医疗保险公司。此款项医疗保险公司是不负担的。如果被保险人一年内都没有使用过任何的医疗服务,也不用负担此费用。
新条例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使用了医疗服务,所用的费用会首先在“规定性自付费”中支付,其余部分才由自愿性自付费支付。但有些费用不在“规定性自付费”的范围内的,例如:家庭医生的门诊,这些费用就会直接由自愿性自付费中支付。
“规定性自付费”是不包括以下医疗项目:
1. 家庭医生
2. 助产服务
3. 产妇生产服务
4. 22岁以下的青少年人牙医服务
荷兰18岁以下的孩子不需付医疗保险费,所以亦不用付“规定性自付费”。
(编辑:Ada)